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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602民初4501号之一

4501南通富士特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与张澎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20-12-28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当事人
南通富士特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张澎;南通富士特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张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602民初4501号之一

原告:南通富士特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紫琅路**狼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冰,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丽君,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澎,男,1981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金华,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通富士特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士特公司)与被告张澎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南通富士特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未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南通富士特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4023元,减半收取计22011.5元。

审 判 长  丁睿智

人民陪审员  周 英

人民陪审员  曹爱琴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 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