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602民初4501号之一
原告:南通富士特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紫琅路**狼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冰,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丽君,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澎,男,1981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金华,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通富士特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士特公司)与被告张澎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南通富士特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未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南通富士特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4023元,减半收取计22011.5元。
审 判 长 丁睿智
人民陪审员 周 英
人民陪审员 曹爱琴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 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