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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2刑更1858号

洪钦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05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洪钦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2刑更1858号罪犯洪钦勇,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惠来县,文盲,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2015)穗花法刑初字第5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钦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6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洪钦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作出(2017)粤02刑更365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洪钦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洪钦勇在本次考核期间(2017年7月26日至2019年2月2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考核分2420分,表扬4次,其中2017年12月21日获得表扬,2018年4月20日获得表扬,2018年9月18日获得表扬,2019年2月20日获得表扬,剩余考核分20分。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完毕。2017年11月6日因值班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被扣10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洪钦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洪钦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5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循

审判员 李应富

审判员 钟素雅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华 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