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702执6753号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鑫绿建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组织机构代码:745054222。 法定代表人徐跃庭。 被执行人何瑞平,男,1972年6月5日出生,其他,住东阳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鑫绿建材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瑞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据以执行的(2018)浙0702民初12367号民事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请求,依照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0702执6753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黄建富 执行员 林向荣 执行员 洪明东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晓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