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523执2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13405001538002360(1-1),住安徽省和历阳镇历阳西路**;
被执行人:张吕松,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342626197102102111,汉族,住,住南京市白下区/div>
被执行人:韩培兰,女,1973年10月20日出生,342626197310202061,汉族,住,住南京市白下区/div>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2018年4月25日生效的(2018)皖0523民初550号判决,于2019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张吕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吕松一、被告张吕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10.455%自2016年12月20日起计算至2017年5月21日止,按年利率15.68%自2017年5月22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 二、原告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张吕松、韩培兰用于抵押的房地产(和县房地权证历阳镇字第××号)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吕松在南京××龙××路支行的账户62×××11_00001存款2352.60元,冻结期限为12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傅礼龙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
书记员 何小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