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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行初34号

甄玉霞与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21-03-16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行政征收
当事人
甄玉霞;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9)冀06行初34号原告甄玉霞,女,汉族,1964年11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被告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五四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6027666111202。法定代表人张雪松,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陈立川,保定市竞秀区住建局棚改办科长。委托代理人卢云,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甄玉霞不服被告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后,向被告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甄玉霞,被告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陈立川、卢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8年9月5日,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政府作出竞政字【2018】20号《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政府关于23号院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决定》),内容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韩村北路街道办事处23号院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

三、征收范围:五一九大队西围墙、天鹅路以北、韩村(23号院西围墙)以东、韩村(23号院北围墙)以南国有土地;

四、征收部门:保定市竞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征收实施单位:竞秀区韩村北路街道办事处;

六、征收期限:以征收公告发布期限为准;

七、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被征收人如对征收公告有异议,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保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附件:《保定市竞秀区23号院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安置方案》)原告甄玉霞起诉称,2007年9月17日,原告依法取得位于河北省××天鹅中路××院××楼××单元××号房屋的所有权。2018年9月17日,该房屋被纳入保定市竞秀区23号院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收范围。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安置方案》存在严重问题。首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第十五条、《保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补偿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十八条的规定,征收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部门要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调查结果向被征收人公布,以确认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但是原告未收到该调查确认结果告知书。其次,《安置方案》作出的程序违法。该《安置方案》并未依法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并将征求意见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进行公布。原告认为调查确认结果告知及相关意见征求情况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及《安置方案》的重要事实组成部分,被告竞秀区政府在未进行相关法定行为的情况下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及《安置方案》属于严重违法情形。综上所述,请求撤销被告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及《安置方案》;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甄玉霞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和房权证,证明原告主体资格,对房屋具有所有权;证据二,《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23号院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以下简称《征收决定的公告》)及《安置方案》,证明原告属于征收范围。

被告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政府辩称,《房屋征收决定》及《安置方案》正确,实体和程序均合法。

一、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政府具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及《安置方案》的法定职权。依据为《征补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二、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及《安置方案》的实体和程序均合法。1.所涉韩北街道九华社区23号院,相关基础设施落后,该项目符合棚户区的标准,启动对该地段的改建,符合《征补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2.23号院棚户区改造项目,于2013年启动摸底调查工作,在2014年,保定市国土局、保定市住建局××保定市规划局提出对23号院实施棚户区改造的意见,保定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联合审批工作领导小组于2014年8月7日出具关于房地产项目审批第十三次联席会议纪要,审定对23号院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联合审批,2014年8月11日,保定市规划局等十一个部门对23号院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联合踏勘后,出具《保定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联合踏勘意见书》。2015年对安置方案进行公示和征求意见,到2015年底,已有45%的被征收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因信访问题,项目迟迟无法推进。2016年9月13日,保定市竞秀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关于23号院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意见》,经审核具备可操作性。2018年,《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主城区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遗留问题的意见》(保政函【2018】15号),《保定市竞秀区关于加快解决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明确将23号院列入棚户区改造的解遗项目。现在公告的安置方案是在项目启动之初补偿安置方案的基础上,结合《补偿实施办法》的规定形成的。2018年8月31日各部门、被征收人对安置方案进行论证并形成会议纪要,保障了广大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偿款专户存储,并经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形成会议纪要,符合《征补条例》的第十二条的规定。征收决定作出后,2018年9月17日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政府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载明了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签约期限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等事项,符合《征补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依法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进行公示,符合《征补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不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政府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截至2014年1月10日23号院摸底调查汇总表一份;证据二,保定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住建局《关于对**院实施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造的意见》及市建【2014】205号《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市区23号院棚户区改造项目进入联合审批程序的请示》;证据三,2014年8月7日保房联审【2014】03号会议纪要;证据四,2014年8月11日,《保定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联合踏勘意见书》,附保定市国土资源局、保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保定市竞秀区环保局、保定市地震局、保定市城乡规划局、保定市文化广播新闻出版局、保定市发展改革局、保定市园林局、保定市住建局××保定市国家安全局、保定市气象局意见;证据五,2015年9月10日安置方案及征收公告,附照片;证据六,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主城区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遗留问题的意见》(保政函【2018】15号),附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适用政策项目清单;证据七,竞秀区人民政府《保定市竞秀区关于加快解决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证据八,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新市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新政办字【2015】5号);证据九,2016年9月5日《竞秀区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韩北办事处辖区“23号院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方案的意见》及2016年9月13日,保定市竞秀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竞棚改【2016】1号《关于23号院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意见》;证据十,保定银行客户存单三张(1869万元);证据十一,2018年8月31日,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论证会议纪要及会议签到表;证据十二,保定市竞秀区23号院棚户区改造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证据十三,2018年9月5日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8】9号)。证据十四,《房屋征收决定》《安置方案》及张贴照片;证据十五,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公告及照片;证据十六,公证书、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公示及照片;证据十七,存所有照片的优盘。经庭审质证,原告甄玉霞对被告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证据一,调查表是单方材料,九华社区的章,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已经征询过意见。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对证据二真实性不予认可。请示开头是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体错误,市住建局向市联审办征求意见,不符合《征补条例》的规定。应该是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申请。这份证据后有授权尚川房地产开发公司,授权没有日期,也没有法人代表的签名,其形式要件违法。没有提供任何有权机关给开发商的授权,不能证明本案谁授权尚川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这组证据应当附带后边的文件,文件中是国土局向市政府提出的,主体资格错误。文件最后倒数第三行,结合后边的证据看,规划局的意见,没有体现出规划设计条件,实际说的是用地性质,前后适用法律依据不一致。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其符合《征补条例》的规定。证据三,真实性不予认可,另证据二中主体错误,所以证据三中直接到联合审批办公室开会,市联审办程序存在问题。且证据三也可以证明征收不是为公共利益。且会议纪要没有签到表,没有不记名投票的结果,因此无法证明会议纪要结果合法。且会议纪要没有提交市政府批准。证据四,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所有意见,都是针对建设项目的开发是否符合开发条件,不是本案作出征收决定的必要前提。证据五,真实性不予认可。对其合法性不予认可,当时只作出公告,没有决定,也没有履行征收决定的过程。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这次征收履行了征求意见的证据。照片是2015年1月1日,是半夜拍的照片,但征收公告是2015年9月10日作出。照片上的内容不清晰,看不出公示的具体内容,且公示期限是错误的三个月。应该是早期的征收公告,与本案无关联性。2015年9月10日的公告,韩北街道办事处盖章,区政府的征收以街道办事处的名义作出违法。证据六,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不是作出征收决定的法律依据。内容显示改造方案经市政府会议决定,所以2015年没有民意征求。本次也没有民意参与。证据七,真实性、合法性和目的不予认可。在实施中沿用了旧的程序,不符合本案2018年5月9日作出决定的前提,也不能作为本案征收决定作出的批示批文,不符合法律要求,未开听证会。补偿资金没有按照要求足额到账。方案没有公章,不符合证据要求。证据八,真实性、证明目的不认可,领导小组不是审批结构。证据九,合法性和证据目的不认可。意见是2016年9月5日作出的,公告以后才有决定,程序违法。证据十,真实性不予认可。存单的主体是尚川房地产公司错误,应当是征收部门。征收公告是9月17日作出的,存单是9月25日的,不能满足合法程序的前提。没有预算的证据,所以提交的资金不能体现足额。存单只能显示滞后的时点存储金额,使用用途无法体现,不能认定为专户。证据十一,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认可,纪要中提到邀请各个局,但是文件开头把局列到专家组,没有评估机构,没有征询民意,没有专家参与。论证不同于听证,且规定中意见公示不少于30天,本案未经征询。听证中只有7位公众代表。有些代表是利害关系人,有些已经签协议,没有资格参与论证会。证据十二,风险评估报告主体是工程造价公司,不适格,公司经营范围中没有风险评估。委托的单位应当是区政府,不是棚改办。报告第12条,明确了应当依照《征补条例》《补偿实施办法》的规定,但是以上的证据都说明没有依照相关规定。证据十三,证明目的不认可,作出时间是2018年9月5日,但9月17日公告,相隔12天;《补偿实施办法》规定150户及以上是由市政府召开会议。本案506户,应当是市政府,且会议纪要没有附件,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作为讨论定稿方案。证据十四,决定作出时间是2018年9月5日,但是公告的时间12天后。不是及时公告,与法律不符。强调有245户签约,与事实不符。我方从征收拆迁办看到的一份截止2018年10月17日统计表,签约选房户数156户,所以被告所说的签约率错误。大多数住户都未能同意该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召开听证会。诉权和诉期是三个月,不能因为打印错误剥夺当事人的权益,重大的权益问题不能更改。补偿方案中明显缺失装修补偿和安家补偿的内容。依照相关法律要求,6层以下18个月的过渡期。方案中缺失安置方案及过渡期限。照片不清晰,没有原始载体,无法确定时间。证据十五和证据十六,没有看到对外作出的公示和公告。被告未能提供前两种选定评估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证明。被告没有提供到场参与人的名单、选票登记和回收登记的记录、唱票结果,就单方随机选定评估机构。公布的评估机构没有符合评估资质条件的证明。公证书中的申请方韩北村街道办事处没有主体资格,应当由征收主体作出。2018年12月25日发布的评估机构选定的公告中,负责人王志强在2017年已经不本单位工作。证据十七,存于优盘的照片,不能提供原始载体,不认可。被告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政府对原告的证据均予认可。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可。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4日,保定市竞秀区九华社区针对23号院进行拆迁摸底汇总,并形成汇总表。2014年5月20日,保定市国土资源局作出保国土资【2014】212号《关于对23号院事实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造的请示的意见》,显示“我局意见,如进行棚户区改造需经住建部门同意,并经政府批准将土地收回后,再依据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文件,按照国家的工地政策办理土地手续。”2014年6月5日,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市建【2014】172号《关于新市区韩北街道九华社区23号院实施棚户区改造的意见》。2014年6月30日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市建【2014】205号《关于新市区23号院棚户区改造项目进入联合审批程序的请示》,最后显示“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及市领导批示该区域认定为棚户区。”2014年7月9日至2014年7月10日期间,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定市园林局、保定市国家安全局、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保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保定市文物管理局、保定市气象局、保定市国土资源局、保定市环境保护局、保定市地震局分别针对原新市区(现为竞秀区)23号院棚户区改造项目出具改建踏勘意见,均表明改建项目符合条件。2014年8月7日,保定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联合审批领导小组关于房地产项目联合审批第十三次联席会议研究确定12个项目进入联合审批程序,其中项目1为新市区23号院棚户区改造项目。2014年8月17日,房地产开发项目联合审批办公室针对新市区23号院改造项目作出编号为201408017号保定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联合踏勘意见书,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园林局、人防办、文物局、国家安全局、气象局、住建局、地、地震局改委出具联合意见,内容为“经联合踏勘,各相关单位提出了建设意见,并已经第十三次联席会研究确定。现将联合踏勘意见书转市国土局,请市国土局严格按照各单位意见落实。”2015年2月20日,原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出新政办字【2015】5号《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的通知》,成立新市区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2015年9月10日,竞秀区韩村北路街道办事处23号院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政府23号院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附《保定市竞秀区23号院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并张贴。2016年9月5日,竞秀区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关于韩北办事处辖区“23号院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方案的意见》,显示原则同意“23号院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方案相关内容。2016年9月13日,保定市竞秀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保竞棚改【2016】1号《关于23号院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的意见》,显示同意韩北村街道办事处按照2016年9月10日制定的方案实施“23号院”的棚户区改造工作。2018年2月4日,保定市人民政府作出保政函[2018]15号《关于加快解决主城区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遗留问题的意见》,后附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适用政策项目清单,其中竞秀区改造项目31个,包含23号院生活区改造。2018年4月16日,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加快解决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附竞秀区棚户区改造解遗项目名单,其中启动征迁棚户区项目2个,包含23号院改造项目。2018年7月30日至2018年8月14日期间,保定市尚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保定银行阳光支行存入保证金人民币共计1869万元。2018年8月23日,河北恒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保定市竞秀区23号院棚户区改造项目社会稳定险分析报告》。2018年8月31日,形成竞秀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论证会议纪要,论证结果为“参会人员针对方案内容进行讨论分析,并提出相关问题,经讲解,参会人员一致认为补偿安置方案执行合法、合规、合理,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规定,具备可行性。”2018年9月5日,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政府形成【2018】9号第二届十六次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其中第八项内容研究审议《话剧院社区、23号院棚改项目安置方案》,会议议定“(一)原则同意区住建局《话剧院社区、23号棚改项目安置方案》。(二)区住建局负责起草《房屋征收公告》和《房屋征收决定》,报政府办审核把关,以区政府名义下发。(三)区棚改办负责上报市棚改办备案,出具委托协议书,委托东风街道办事处、韩北街道办事处开展动迁工作。”2018年9月5日,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2018年9月17日,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决定的公告》,附《安置方案》,并张贴。原告甄玉霞坐落于河北省××省××路××院4-1-101的房屋在改造项目范围内。2018年12月15日,竞秀区韩村北路街道办事处发布《关于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公告》并张贴。2019年1月10日,河北省保定市直隶公证处对选定保定市23号院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并出具公证书。以上事实有甄玉霞0201501162号的房屋所有权证,2014年1月10日23号院摸底调查汇总表,保定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住建局《关于对**院实施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造的意见》及市建【2014】205号《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市区23号院棚户区改造项目进入联合审批程序的请示》,保房联审【2014】03号会议纪要,《保定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联合踏勘意见书》,保定市国土资源局、保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保定市竞秀区环保局、保定市地震局、保定市城乡规划局、保定市文化广播新闻出版局、保定市发展改革局、保定市园林局、保定市住建局××保定市国家安全局、保定市气象局意见,竞秀区人民政府《保定市竞秀区关于加快解决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新市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新政办字【2015】5号),《竞秀区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韩北办事处辖区“23号院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方案的意见》,2015年9月10日安置方案及征收公告、照片,保定市竞秀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竞棚改【2016】1号《关于23号院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意见》,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主城区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遗留问题的意见》(保政函【2018】15号)、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适用政策项目清单,保定银行客户回单三张,保定市竞秀区23号院棚户区改造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2018年8月31日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论证会议纪要及会议签到表,2018年9月5日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8】9号),《征收决定的公告》、《安置方案》及张贴照片,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公告及照片,公证书、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公示及照片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征补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五)由政府依照乡镇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本案中,经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场勘察,23号院区域房屋建于上世纪70年代,为砖混结构,年久失修,多处墙体倾斜断裂、电线及地下管道老化,无供暖设施,小区内道路坑洼不平,夏季雨水倒灌,存在安全隐患,环境脏乱差,基础设施不健全。经保定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联合审批领导小组关于房地产项目联合审批第十三次联席会议确定进入联合审批程序,作为棚户区改造项目,符合《征补条例》第八条第(五)款的规定的征收情形。因此,被告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政府作出本案征收决定具有公共利益目的,主体适格。关于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征补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本案中,2015年9月10日对《保定市竞秀区23号院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进行过公示。2018年8月31日,针对2015年9月10日公示的方案部分内容修改后作出的《安置方案》,专家组、实施单位以及群众代表参会进行论证,论证结果显示所有参会人员一致认为补偿安置方案制定合法、合规,合理,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的规定。因此,《安置方案》的形成程序合法。《安置方案》确定了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由选择。对于货币补偿,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产权调换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了1:1至1:1.35的调换比例,明确了在本区域内安置。同时规定了附属物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的标准。补偿方案内容符合《征补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所确定的补偿方式及标准全面、合理。《征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本案中,河北恒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针对涉案23号院棚户区改造项目作出《保定市竞秀区23号院棚户区改造项目社会稳定险分析报告》。2018年9月5日,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政府召开第二届十六次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其中第八项内容研究审议《话剧院社区、23号院棚改项目安置方案》。2018年7月30日至2018年8月14日,征收补偿费用存入保定银行阳光支行。《征补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被告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及时公告,公告上载明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因此,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程序合法。综上,被告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政府所作竞政字【2018】20号《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政府关于23号院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及所附《安置方案》,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原告甄玉霞的诉讼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甄玉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甄玉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晏燕

审判员  赵 明

审判员  褚铁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雅婷

书记员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