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京民申2309号

邵明新与崔长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1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邵明新;崔长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民申2309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邵明新,男,196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现住北京市顺义区。再审申请人邵明新因与北京怀柔宏远汽车配件门市部、崔长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终97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邵明新申请再审称,崔长永在2017年2月的一天驾驶号牌为京N·7A6**的车辆,在庙城镇与杨宋镇之间的地方,带申请人等三人去梭草村汽车配件厂打工,每天150元,当天开支。晚上微信支付给第三人苗某某,第二天照常如此。第三天,申请人在切割炉筒时,右手食指关节处被角磨机切割片破碎打伤,要求到医院包扎未果,后到高两河仁潮诊所包扎,医生开口服药,崔长永不给买,关节至今疼痛,精神受到伤害,要求支付半天工资未果。申请人多次报警未果,经劳动仲裁不予受理,因此起诉。申请人到怀柔区人民法院立案,被裁定不予受理。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被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申请人认为有错误,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不予受理通知书》为证。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虽经劳动仲裁,但没有裁决,不受《不予受理通知书》所说十五日之内的限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第十三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当事人对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的,应当在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邵明新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故原审法院对邵明新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邵明新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邵明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邵明新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建玲

审判员  王士欣

审判员  彭红运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世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