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8民初79号
原告:边花美,女,195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磊,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金平,男,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市。
第三人:胡文高,男,195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市。
第三人:任少华,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市。 原告边花美与被告刘金平、第三人胡文高、任少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
原告边花美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边花美自愿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边花美撤诉。 案件受理费26400元,减半收取13200元,由边花美负担。
审判长 乔幼涛
审判员 王仲民
审判员 曹小蕊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郝云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