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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8民初79号

原告边花美与被告刘金平、第三人胡文高、任少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边花美;刘金平;胡文高;任少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8民初79号

原告:边花美,女,195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磊,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金平,男,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市。

第三人:胡文高,男,195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市。

第三人:任少华,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市。 原告边花美与被告刘金平、第三人胡文高、任少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

原告边花美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边花美自愿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边花美撤诉。 案件受理费26400元,减半收取13200元,由边花美负担。

审判长  乔幼涛

审判员  王仲民

审判员  曹小蕊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郝云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