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8)鲁0212执恢262号申请执行人刘冬梅,女,汉族。被执行人杨萍,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刘冬梅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杨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冬梅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终结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2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2执645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2018年9月26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0000元,执行费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执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2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志坚
审判员 贾瑞红
审判员 王思清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建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