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523执451号
申请执行人:杨道树,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被执行人:郎宗飞,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杨道树与郎宗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523民初19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郎宗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杨道树借款本金4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8年4月27日计算至还款之日止)。郎宗飞负担诉讼费8050元。因郎宗飞未履行生效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杨道树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郎宗飞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和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通过多次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现已对其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了失信人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杨道树告知了执行风险和上述执行情况,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知晓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任何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晓军
审 判 员 马 俊
代理
审判员 高 雄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小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