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023民初613号
原告:永兴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便江镇永兴大道**。
法定代表人:吴晋中,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宵熠,湖南人和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璇,湖南人和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财融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西苑饭店**楼**/div>
法定代表人:胡克民,系该公司董事。
被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万境财智中心B(**)v>
法定代表人:周斌,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兴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中财融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永兴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中财融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兴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永兴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李丽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理
书记员 黄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