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681民初1427号
原告:岳阳市泰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汨罗市友谊河鲁师坝港鑫龙城**商业**。
法定代表人:曾杰艺,总经理。
被告:欧旺,女,汉族,1989年6月11日出生,湖南省汨罗市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岳阳市泰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欧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岳阳市泰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树理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