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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627执362号之二

天津嘉瑞达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壹品众赢商贸有限公司、杨艳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21-02-2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嘉瑞达煤炭贸易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壹品众赢商贸有限公司;杨艳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627执36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天津嘉瑞达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屈店工业园区南侧。 法定代表人侯普亮,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敏,内蒙古振友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壹品众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向民医院西200米3号底商。 法定代表人杨艳辉,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杨艳辉 申请执行人天津嘉瑞达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壹品众赢商贸有限公司、杨艳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壹品众赢商贸有限公司、杨艳辉未履行(2018)内0627民初248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人于2019年1月29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2019年1月29日,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给付申请人执行人煤款126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2019年1月29日,我院依职权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我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证券、互联网银行、全国性银行、地方银行、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及房屋等不动产予以调查。经查,申请执行人天津嘉瑞达煤炭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壹品众赢商贸有限公司、杨艳辉的一卡通账户,要求对账户进行冻结,本院依照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冻结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壹品众赢商贸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的一卡通账户,被执行人杨艳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一卡通账户、中国工商银行开设的一卡通账户、中国农业银行开设的一卡通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红山支行开设的一卡通账户,以上被执行人所有账户内暂无款项可供划拨;除此之外,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无法找到被执行人。 我院向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了解了被执行人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等情况,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本案尚有煤款126000元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杜 鹏 程

审判员 乌云花拉

审判员 郭 涌 涛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