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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1422民初550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明县支行与陆贵韬、黎新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21-01-15
所属地区
宁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明县支行;陆贵韬;黎新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1422民初550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明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宁明县城中镇明阳街**。

负责人:甘威政,行长。

被告:陆贵韬,男,1966年8月30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宁明县。

被告:黎新平,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宁明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明县支行与被告陆贵韬、黎新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明县支行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明县支行以已收回款项,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明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明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黄方臣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钟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