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402民初1725号
原告:王晶,女,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楠楠,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系原告王晶丈夫,
被告:邯郸市第一幼儿园,住所地邯郸市陵西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4004025875885。
法定代表人:辛华,该幼儿园园长。
原告王晶与被告邯郸市第一幼儿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原告王晶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晶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素辉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