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2刑更1802号罪犯黄明勇,男,1989年10月26日出生,布依族,户籍地贵州省册亨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深中法刑二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明勇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2月28日作出(2013)粤高法刑三终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明勇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万元。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6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黄明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7)粤02刑更81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黄明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明勇系累犯,亦系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7年1月26日至2019年2月2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考核分2931分,表扬4次,其中600分于2017年7月20日折换表扬1次,2018年3月23日获得表扬,2018年6月26日获得表扬,2018年11月14日获得表扬,剩余考核分531分。罚金人民币16万元已履行人民币3950元(本期履行人民币3700元),提交了县级以下民政部门出具的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明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累犯,亦系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明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6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循
审判员 李应富
审判员 钟素雅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华 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