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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刑终527号

吴源兴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21-01-14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吴源兴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刑终527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源兴(自报名),男,198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因本案于2018年8月17日被羁押,同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源兴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9年4月4日作出(2019)粤0606刑初298号刑事判决,判决:

一、被告人吴源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没收扣押的含有MDMA和尼美西泮成分的毒品5.31克,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销毁。原审被告人吴源兴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源兴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吴源兴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源兴撤回上诉。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6刑初29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大宇

审 判 员 李寿桥

审 判 员 李莎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周朋飞

书 记 员 李于蓝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