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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25民初3405号

张轮娜与郑光海、蒋善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轮娜;郑光海;蒋善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25民初3405号

原告:张轮娜,女,198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被告:郑光海,男,197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被告:蒋善飞,男,197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原告张轮娜与被告郑光海、蒋善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

原告张轮娜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轮娜撤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计169元,由原告张轮娜负担。

审 判 员 孙素静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晨盼 代

书记员 俞秋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