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25民初3405号
原告:张轮娜,女,198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被告:郑光海,男,197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被告:蒋善飞,男,197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原告张轮娜与被告郑光海、蒋善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
原告张轮娜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轮娜撤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计169元,由原告张轮娜负担。
审 判 员 孙素静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晨盼 代
书记员 俞秋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