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云2601执恢502-4号
申请执行人:黄萍,女,汉族,1966年8月12日生,云南省文山市人,住文山市。
委托代理人:李玉超,云南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李国永,男,汉族,1983年2月16日生,云南省文山市人,现羁押于云南省文山监狱。
被执行人:欧阳矣虹,女,汉族,1987年10月5日生,云南省马关县人,住文山市。黄萍与李国永、欧阳矣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作出的(2016)云2601民初31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萍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国永、欧阳矣虹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552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案件受理费4660元、执行费79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因被执行人李国永在服刑,2017年9月27日,被执行人欧阳矣虹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对借款分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2018年10月15日恢复立案执行。2、被执行人财产处置情况: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文山市普阳东路××农贸市场××房产(摊位,证号:030999),经评估,2018年11月19日10时至2018年11月20日10时,以评估价89100元,在文山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2018年12月24日10时至2018年12月25日10时,以起拍价80190元进行第二次拍卖,两次拍卖均流拍;2019年1月23日至3月24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变卖,因无人报名未成交。申请执行人同意以文山市普阳东路××农贸市场××房产(摊位,证号:030999)流拍价80190元抵偿被执行人借款80190元。3、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2019年4月25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房产、车辆、工商注册登记信息,银行存款不足额执行,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4、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将被执行人李国永、欧阳矣虹纳入全国法院限制高消费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具体住址。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具体住址,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情况及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新春
审判员 陈 勇
审判员 赵仕泽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 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