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02民初3985号
原告:青岛海之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宁夏路**青岛软件园**楼****。
法定代表人:厉虹。
被告:青岛顺亿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青岛市市**延安一路****/div>
法定代表人:李月华。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海之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顺亿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青岛顺亿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查封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青岛顺亿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峰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所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