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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7民辖终130号

汪南东与吕兆棠、龙元控股有限公司、汪彦、何丽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20-12-23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吕兆棠;汪南东;龙元控股有限公司;汪彦;何丽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7民辖终1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汪南东,男,195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兆棠,男,195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原审

被告:龙元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东华二路**之一1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065150085T。

法定代表人:汪南东。

原审

被告:汪彦,男,198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原审

被告:何丽婵,女,195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上诉人汪南东因与被上诉人吕兆棠、原审被告龙元控股有限公司、汪彦、何丽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8)粤0703民初644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汪南东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管辖权异议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汪南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汪南东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柯小梅

审 判 员 马健文

审 判 员 叶毅贞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倩瑜

书 记 员 区美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