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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财保287号

深圳市易思博酷客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复美环境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当事人
深圳市易思博酷客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复美环境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5财保287号

申请人:深圳市易思博酷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为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KTB66T。

法定代表人:周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学林,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相军,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深圳市复美环境有限公司,住,住所为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科技园科园路**A8音乐大厦1005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70901070。

法定代表人:张小平。

申请人深圳市易思博酷客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深圳市复美环境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深圳市易思博酷客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深圳市复美环境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2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深圳市易思博酷客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编号:2997499041xxxxxxxxxxxx《保单保函》,该函为申请人深圳市易思博酷客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提供人民币220000元金额为限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易思博酷客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深圳市复美环境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2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艳芳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钟秋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