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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224执19号之二

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余华龙、何成才、程占军、何春生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03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华龙;何成才;程占军;何春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224执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永安,董事长。住所地:卢氏县城关镇靖华路中段被执行人余华龙,男,汉族,住河南省卢氏县。被执行人何成才,男,汉族,住河南省卢氏县。被执行人程占军,男,汉族,住河南省卢氏县。被执行人何春生,男,汉族,住河南省卢氏县。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余华龙、何成才、程占军、何春生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依据(2017)豫1224民初154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华龙、何成才、程占军、何春生达成和解协议,鉴于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9)豫1224执1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段宇飞

审判员  胡 斌

审判员  朱金鹏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任军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