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224执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永安,董事长。住所地:卢氏县城关镇靖华路中段被执行人余华龙,男,汉族,住河南省卢氏县。被执行人何成才,男,汉族,住河南省卢氏县。被执行人程占军,男,汉族,住河南省卢氏县。被执行人何春生,男,汉族,住河南省卢氏县。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余华龙、何成才、程占军、何春生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依据(2017)豫1224民初154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华龙、何成才、程占军、何春生达成和解协议,鉴于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9)豫1224执1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段宇飞
审判员 胡 斌
审判员 朱金鹏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任军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