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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民终911号

洛阳巨亚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嵩县宏发家俱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21-04-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洛阳巨亚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嵩县宏发家俱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民终91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洛阳巨亚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区(310国道)工业园区北段。

法定代表人:穆相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萍,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飞,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嵩县宏发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嵩县纸房乡高村家具厂。

法定代表人:邢保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鹏龙,河南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洛阳巨亚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嵩县宏发家俱有限公司承揽制作、安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2018)豫0325民初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洛阳巨亚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嵩县宏发家俱有限公司签订的《嵩县宏发家俱有限公司钢结构展示厅施工合同书》,合同约定将在嵩县宏发家俱有限公司的院内进行钢结构施工工程,该工程所涉及的施工地块是否需要办理相关施工手续。原审审理中双方均要求解除施工合同,原审法院对此已作出认定,但应当对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过错责任、以及解除合同后的损失问题一并依法予以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2018)豫0325民初7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洛阳巨亚钢构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91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赵广云

审判员  杨元卿

审判员  李 慧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雷心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