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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2502民初1519号

张某与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某;薛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内2502民初1519号

原告:张某,牧民。

委托代理人:张某,苏尼特左旗满都拉图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薛某,住锡林浩特市。 原告张某与被告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借款45000.00元。2、要求判决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8910.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0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30000元,用于被告办理业务。2016年5月21日第二次借款30000元,借款用途依然用于被告办理业务。被告口头承诺拿到此两笔借款后若在3个月内没有按照约定办理业务,立即归还原告,并承诺超期支付月利率2分钱的利息。可是超过约定偿还期限后,被告却采取拖延的手段偿还部分借款。在原告多次催要下,被告偿还借款15000元,剩余45000元借款于2018年6月22日重新给原告出具了借条。被告承诺在2018年底偿还,但是原告至今未偿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告应承担支付至少0.6%的逾期偿还借款利息:45000元×0.6%×33个月=270元/天×33个月(2016.6-2019.3)=8910.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薛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薛军向原告张某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薛某(身份证号×××)借到张某45000.00元(肆万伍仟元整)承诺2018年年底还,借款人:薛某,2018年6月22日”。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收法律保护,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本金45000元的事实。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被告应就其有履行还款义务承担举证责任,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原告主张利息部分,因借条上对利息没有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即未约定借款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 被告薛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某借款4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2月30日起至给付完毕止,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4元,由被告薛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苏伊拉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新吉勒图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即未约定借款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