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浙0281执恢178号

余姚市众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王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05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余姚市众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281执恢178号

申请执行人:余姚市众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凤山街道文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5612522323。

法定代表人:钟吉丰,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王成,男,198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申请执行人余姚市众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281民初57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10496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9年2月27日对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执行法律文书。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王成名下的银行帐户有5个且已冻结,存款余额不足100元。 2、经网络查询和委托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王成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公积金缴存信息记录、保险、车辆、股票、证券和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 3、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王成于2019年3月7日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4、因被执行人王成拒不履行义务,本院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王成已于2019年4月2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共执行到执行款0元,申请执行人实现了债权0元。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王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陈铭杰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

书记员 丁文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