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民终78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卓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卓越梅林中心广场******。
法定代表人:邹先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峰豪,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英,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富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原康镇政府**
法定代表人:宋时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时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谨,该公司员工。
原审
第三人:河南大京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沙口路**附**豫森城售楼部
法定代表人:张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上诉人深圳市卓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富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河南大京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5民初4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5民初41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深圳市卓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57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常爱萍
审判员陈涛
审判员谢宏勋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佳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