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浙0603民初5501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田红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田红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3民初5501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现代大厦****。

负责人:祝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钰婷,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科新街一,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科新街**="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负责人:王丽晶。

被告:田红军,男,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鹿邑县。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田红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沈海明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徐少华

书记员  金燕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