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324执231号
申请执行人:荆东,男,汉族,1967年12月4日出生,住栾川县。
被执行人:杜世民,男,汉族,1990年3月8日出生,住栾川县。申请执行人荆东与被执行人杜世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该案作出的(2018)豫03刑终6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荆东于2019年1月1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杜世民支付人民币260363.43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9年5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杜世民名下财产,包括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多次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辖区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别查询其房产、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杜世民有可供执行财产。4.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将被执行人杜世民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5.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所关押的河南豫西监狱寻找被执行人杜世民,敦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杜世民称暂无能力赔偿,要等到自己出狱以后解决。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杜世民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荆东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原宏敏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战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