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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83执328号之一

张晓牧、朱晓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河北省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晓牧;朱晓森;朱保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183执3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晓牧,男,1997年4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晋州市。

被执行人:朱晓森,男,198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晋州市。

被执行人:朱保瑞,男,195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晋州市。本院在执行张晓牧与朱晓森、朱保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朱晓森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民族路69号女人世界一层D-33房产(证号330040973)。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学彬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琪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