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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81民初6308号

肖小平与徐小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04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肖小平;徐小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81民初6308号 原告肖小平,男,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升荣,瑞安市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小健,男,197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小平与被告徐小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小平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肖小平负担。

审 判 员 陈 学 滨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赵依依 代

书记员 陈梦伊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