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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5执5254号

李汉煜与王微燕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21-07-3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汉煜;王微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沪0105执5254号

申请执行人:李汉煜,男,198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执行人:王微燕,女,198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申请执行人李汉煜为与被执行人王微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2016)沪0105民初159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1,400,000元,案件受理费18,1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微燕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详见执行工作清单):时间执行内容2018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2018年12月20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社保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1月21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社保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1月28日向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发函,参与对被执行人名下温岭市太平街道万泉东路XXX号锦园小区静水苑5幢二单元603室房产拍卖款分配2019年3月11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社保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4月30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社保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5月20日对被执行人户籍地委托当地法院进行必要调查2019年5月2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2019年5月2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9年5月29日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必要调查2019年5月3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过程,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青

审判员 朱佳伟

审判员 顾首明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邱 珽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