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0783执2490号

秦学勇、李观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21-09-18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秦学勇;李观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783执2490号

申请执行人:秦学勇,男,1979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执行人:李观华,男,1982年2月15日生,住广东省化州市。本院在执行秦学勇与李观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鲁0783民初7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观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观华的银行存款22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于召祥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钟晓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