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602刑初214号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海龙,男,197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周口天明城项目部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现住周口市川汇区。因殴打他人2018年11月13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处以200元罚款。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1月3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2019年1月18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5日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钞磊,周口市川汇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川检公诉刑诉(2019)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海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袁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海龙及其辩护人钞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1日20时40分许,天明集团百余名员工在华耀城国际酒店聚餐后,该项目经理朱海龙等人乘坐车牌号为鲁Q×××**离开时,因两名值班保安收停车费问题发生矛盾,并引发争吵。在争吵过程中,犯罪嫌疑日人朱海龙举起保安亭内的电脑显示器要摔,被同行人员拦住;随后朱海龙又将挡车杆掰弯。酒店保安经理姚某赶到后和朱海龙理论时,朱海龙将姚某摔倒在地上。该酒店保安赫某拿手机录像时,朱海龙上前与其争抢手机,将被害人赫某摔倒在地,肋部受伤。经周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赫某伤情为轻伤二级。双方的民事部分已调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海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要求依法惩处,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朱海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认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对指控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认为被告人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本案系被告人喝酒后一时冲动引发的冲突,案发具有偶然性;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无前科,案发后积极调解,并取得谅解,希望法庭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1日20时40分许,天明集团百余名员工在华耀城国际酒店聚餐后,该项目经理朱海龙等人乘坐车牌号为鲁Q×××**离开时,因两名值班保安收停车费与其发生矛盾,并引发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告人朱海龙举起保安亭内的电脑显示器要摔,被同行人员拦住;随后朱海龙又将挡车杆掰弯。酒店保安经理姚某赶到后和朱海龙理论时,朱海龙将姚某摔倒在地上。该酒店保安赫某拿手机录像时,朱海龙上前与其争抢手机,将被害人赫某摔倒在地,致其肋部受伤。经周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赫某伤情为轻伤二级。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朱海龙与被害人赫某、姚某及华耀城国际酒店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朱海龙赔偿赫某人民币100000元,赔偿姚某人民币5000元,赔偿华耀城国际酒店人民币25000元。赫某、姚某及华耀城国际酒店法定代表人对被告人朱海龙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海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赫某的陈述;证人庞某、姚某、黄某、朱某、郭某、袁某、王某的证言;书证:朱海龙常住人员基本信息,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出具的朱海龙受处罚情况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民警范彦武在出警现场用手机拍摄的华耀城国际酒店现场图片,华耀城国际酒店车辆看管收费制度,华耀城酒店对讲机购买的单据,调解协议,赫某、姚某、王某出具的谅解书,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期告知书,河南省罚没收据,关于朱海龙寻衅滋事情况反映;鉴定意见:周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及视听资料:光盘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海龙酒后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指控,经查,被告人朱海龙酒后逞强耍横,借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故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当,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酌予从轻处罚。为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悔罪、赔偿谅解及社区评估意见适合社区矫正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海龙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李金光
审判员 赵平安
审判员 董晓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松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