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982执1784号
申请执行人:史金磊,男,1981年4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新泰市。
被执行人:万永菊,女,1960年6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新泰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0982民初678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 二、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岳荣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东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