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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982执1784号

史金磊、万永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21-04-16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史金磊;万永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982执1784号

申请执行人:史金磊,男,1981年4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新泰市。

被执行人:万永菊,女,1960年6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新泰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0982民初678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 二、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岳荣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东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