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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02执76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702执7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北街**,组织机构代码:847304296。 法定代表人斯晶虹。 被执行人金华市正木轩家居装饰材料总汇,住,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工商城******织机构代码:747047886。 法定代表人蒋富强。 被执行人谢星宏,男,1967年9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兰溪市。 被执行人黄雪萍,女,1974年12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兰溪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与被执行人金华市正木轩家居装饰材料总汇、谢星宏、黄雪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作出(2018)浙0702民初101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9年01月04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55687.98元以及利息,立案当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本案尚有55687.98元以及利息等未履行。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对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采取布控拘留、作出罚款决定的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702执7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洪明东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晓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