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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3民初5504号

张猛与陶顺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猛;陶顺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3民初5504号

原告:张猛,男,199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陶顺华,男,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泰顺县。 原告张猛与被告陶顺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原告张猛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猛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沈海明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徐少华

书记员  金燕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