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3民初5504号
原告:张猛,男,199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陶顺华,男,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泰顺县。 原告张猛与被告陶顺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原告张猛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猛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沈海明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徐少华
书记员 金燕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