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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民申1476号

田鹏与北京东华原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1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田鹏;北京东华原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民申147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田鹏,男,198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东华原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振超路**。

法定代表人:南龙,董事长。再审申请人田鹏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东华原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华原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民终7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田鹏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对补偿金性质认定错误,补偿金具有明显的违约性质,而非损失计算方法的事前协商,如果东华原公司有确切损失,应提供具体证据予以证明。(二)田鹏离职是经过部门主管签字同意而非擅自离职,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东华原公司涂改离职申请书且未通知田鹏本人。(三)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对会议纪要理解有误,无任何法律规定需要劳动者承担巨额的赔偿费用,且单位也未对田鹏支出专项高额的培训费用。综上,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错误,请求法院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根据田鹏与东华原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落户协议》约定,东华原公司为田鹏办理了进京落户手续,但田鹏未遵守5年服务年限的约定,提前离职给东华原公司造成损失,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原审法院综合考虑田鹏已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在东华原公司的工资待遇等因素,酌定田鹏向东华原公司赔偿损失150000元,并无不妥。田鹏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田鹏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田 燕

审判员 史利晖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葛 斌

书记员 吴秋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