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207执恢60号
申请执行人:高某,现住鄂尔多斯市。
委托代理人:乔某某(系高某母亲),现住鄂尔多斯市。 申请
被执行人:赵某,现住包头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包九原民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赵某有汽车各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赵某所有汽车各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 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徐向明
审判员 王建国
审判员 吕殿彪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