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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207执恢60号

高某申请执行赵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21-02-26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207执恢60号

申请执行人:高某,现住鄂尔多斯市。

委托代理人:乔某某(系高某母亲),现住鄂尔多斯市。 申请

被执行人:赵某,现住包头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包九原民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赵某有汽车各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赵某所有汽车各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 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徐向明

审判员  王建国

审判员  吕殿彪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