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浙0281执526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557952949N。
负责人:柯晶,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可可,该公司宁波分行员工。
被执行人:李挺,男,198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河姆渡镇翁方村田屋**。公民身份号码:3302191980********。
被执行人:李明岳,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河姆渡镇翁方村田屋**公民身份号码:3302191968********。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挺、李明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已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