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8民初2097号
原告:何婉仪,女,199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被告:叶海威,男,198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被告:姜晓庆,男,199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原告何婉仪与被告叶海威、姜晓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梁小平
人民陪审员 陆文中
人民陪审员 杜月琼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黎泸蔓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8民初2097号
原告:何婉仪,女,199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被告:叶海威,男,198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被告:姜晓庆,男,199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原告何婉仪与被告叶海威、姜晓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梁小平
人民陪审员 陆文中
人民陪审员 杜月琼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黎泸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