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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8民初2097号

何婉仪、叶海威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21-09-25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婉仪;叶海威;姜晓庆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8民初2097号

原告:何婉仪,女,199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被告:叶海威,男,198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被告:姜晓庆,男,199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原告何婉仪与被告叶海威、姜晓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梁小平

人民陪审员  陆文中

人民陪审员  杜月琼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黎泸蔓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8民初2097号

原告:何婉仪,女,199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被告:叶海威,男,198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被告:姜晓庆,男,199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原告何婉仪与被告叶海威、姜晓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梁小平

人民陪审员  陆文中

人民陪审员  杜月琼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黎泸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