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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12刑初242号

叶开、郭柳、汪文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当事人
叶开;郭柳;汪文;李辉;宾玉梅;曾柏利;陈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12刑初242号 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开,男,199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2018年11月1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 郭柳,女,199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2018年11月1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汪文,男,199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2018年11月1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 李辉,男,1993年12月7日出生,苗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雷山县。2018年11月1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 宾玉梅,女,199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开阳县。2018年11月1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曾柏利,曾用名曾招北,男,199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2018年11月1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 陈伟,男性,199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2018年11月1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龙检刑检刑诉[2019]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开、郭柳、汪文、李辉、宾玉梅、曾柏利、陈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开、郭柳、汪文、李辉、宾玉梅、曾柏利、陈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040工程传销组织在成都市龙泉驿区以“连锁经营”为名,骗取亲朋好友信任,通过组织人员上课、抄笔记、锻炼能力等方式发展传销人员。该组织要求参加者缴纳3800元获得加入资格,交足69800元获得发展下线资格及晋升机会,实行五级三晋制,以发展人员数量或下线缴纳费用多少作为返利、晋升依据,鼓吹最终获利1040万元对成员进行欺骗,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被告人叶开、郭柳、汪文、李辉、宾玉梅、曾柏利、陈伟同属1040连锁经营组织“郭柳办公室”(原叶开办公室)成员。该团队于2016年左右起,聚居于成都市龙泉驿区观澜东山、东域龙湾和格调城等小区,以上述方式发展壮大,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达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办公室内设总管、窗口职务对团队成员进行管理,其中,被告人叶开为申购总管,负责新成员加入的份额购买,并于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15日期间担任大总管,负责经理室全面管理;被告人郭柳于2018年10月15日前担任自律配合,负责协助自律总管管理成员的纪律,于2018年10月15日后接替叶开担任大总管,负责经理室全面管理;被告人汪文于2018年3月至5月担任大总管,于2018年8月至案发担任能素窗口,负责团队成员的能力素质提升;被告人李辉于2018年8月至案发期间担任团队发展窗口,负责督促团队成员发展新成员;被告人陈伟于2018年8月至案发期间担任团队经晨窗口,负责组织团队成员学习交流;被告人宾玉梅于2018年3月至7月期间担任团队发展窗口;被告人曾柏利于2018年4月至8月期间担任团队能素窗口,并曾担任团队发展窗口。 2018年10月31日,叶开、郭柳、汪文等7名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挡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开、郭柳、汪文、李辉、宾玉梅、曾柏利、陈伟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叶开、郭柳、汪文、李辉、宾玉梅、曾柏利、陈伟系初犯,均有坦白情节。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被告人叶开、郭柳、汪文、李辉、宾玉梅、曾柏利、陈伟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提出请求从轻处罚等辩护意见。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人杨某制作的传销人员名单,被告人叶开、郭柳、汪文、李辉、宾玉梅、曾柏利、陈伟的户籍信息,证人杨某、周某、高某、文某、叶某、杨某、吴某的证言,证人范某、潘某、冯某、谯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涉案人员汪某的言辞证据、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叶开、郭柳、汪文、曾伯利、宾玉梅、陈伟、李辉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开、郭柳、汪文、李辉、宾玉梅、曾柏利、陈伟以连锁经营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在层级在三级以上,人数在三十人以上的传销组织中起组织、管理、协调等作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本案共同犯罪中,对被告人叶开、郭柳、汪文、李辉、宾玉梅、曾柏利、陈伟不宜区分主从犯,应按被告人叶开、郭柳、汪文、李辉、宾玉梅、曾柏利、陈伟的各自的行为、地位、作用和情节等量刑处罚。被告人被告人叶开、郭柳、汪文、李辉、宾玉梅、曾柏利、陈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开、郭柳、汪文、李辉、宾玉梅、曾柏利、陈伟无犯罪前科,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被告人叶开、郭柳、汪文、李辉、宾玉梅、曾柏利、陈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成立,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为打击犯罪,维护经济社会秩序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叶开、郭柳、汪文、李辉、宾玉梅、曾柏利、陈伟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开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郭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汪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李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宾玉梅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六、被告人曾柏利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七、被告人陈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栋梁

人民陪审员  宁顺德

人民陪审员  杨 西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谭佳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