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沪0105执144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科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帅勇,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莞稼臻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陈信宏,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上海科捷物流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沪0105民初1457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莞稼臻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39,332.80元。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限期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留置的财产已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查封,被执行人银行账号亦被该法院冻结。本院将此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遂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撤回执行申请书等相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上海科捷物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沪0105执14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缪 巍
审判员 吴沁泉
审判员 顾首明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何 铭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