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京民申2313号

田万涛与北京冠华英才国际经济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1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田万涛;北京冠华英才国际经济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民申2313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田万涛,男,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冠华英才国际经济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北街**院****101。

法定代表人:齐宝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延志文,男,该单位工作人员。再审申请人田万涛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冠华英才国际经济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华英才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终9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田万涛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缺少追加被告程序。本案由海淀区人民法院移送过来,应当认定劳务派遣,追加用工单位。在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中,法院追加冠华英才公司,不来开庭,造成始终无法确认劳动关系。本案一、二审法院均没有追加用工单位,应当通知易到旅行社公司和冠华英才公司一起应诉。工资是货币形式对员工劳动所支付的报酬,是基于劳动关系才产生的,在银行流水中,明确地显示了工资二字,可以认定劳务派遣关系和劳动关系。故依法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田万涛并未与冠华英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故认定双方是否具有劳动关系应考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田万涛主张其通过“易到用车”平台向乘客提供用车服务,通过平台系统指令的派单而开展工作,故田万涛仅凭发放报酬一项,主张其与冠华英才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田万涛起诉时并未将易到旅行社公司列为本案被告或第三人,易到旅行社公司亦不属于本案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故田万涛关于原审法院未追加易到旅行社公司为被告、程序错误的再审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田万涛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田万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田万涛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建玲

审判员  王士欣

审判员  彭红运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世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