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702执666号
申请执行人:张玉兰,女,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山东菏泽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曹州西路与重庆路交叉口百园服务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王先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张玉兰与被执行人山东菏泽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日作出的(2018)鲁1702民初39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东菏泽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玉兰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山东菏泽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逾期履行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传票,通知被执行人山东菏泽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山东菏泽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19日、2019年4月30日对被执行人山东菏泽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山东菏泽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仅有零星存款,经申请人书面同意,暂不处置。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菏泽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通过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菏泽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通过菏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菏泽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动产产权登记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2019)鲁1702执666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山东菏泽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2019)鲁1702执666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山东菏泽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张玉兰发出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的下落,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将本案执行情况、已依法查询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张玉兰,申请执行人张玉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本金78414.8元及利息未实现。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702民初39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78414.8元及利息,应由被执行人山东菏泽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正运
审判员 范河君
审判员 魏保平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田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