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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802执553号之二

李展、谢树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20-12-23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展;谢树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802执55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李展,男,198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

被执行人:谢树双,男,1987年9月19日出生,住广西贵港市港**。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展与被执行人谢树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802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并以(2019)桂0802执553号和(2019)桂0802执55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和查封被执行人谢树双名下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执行人谢树双在广西北部湾银行贵港分行10×××16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被执行人谢树双在中国工商银行广西贵港分行银行卡中心52×××85账户的冻结。 三、解除被执行人谢树双在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港北信用社90×××11账户的冻结。 四、解除被执行人谢树双名下的车牌号为桂R×××××长城牌汽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覃子颜

审判员  刘江云

审判员  葛 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廖清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