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381执8838号 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建忠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3893760),住所地瑞安市汀田街道联光村文华路。 法定代表人陈建忠。 被执行人谢尚敏,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建忠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尚敏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浙0381民初593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8年11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0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谢尚敏向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建忠物流有限公司偿还运输费363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36300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4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8年12月0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一、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谢尚敏存款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在银行仅有小额存款,均无执行价值;
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瑞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谢尚敏不动产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谢尚敏名下有房坐落于塘下镇X村X路X号的不动产(房产证号:00××45,土地证:2-2007-5-243,查询显示“待调查”),该房本院已裁定查封(查封期限三年,从2018年12月10日至2021年12月9日止),经现场走访调查,上述房产已拆除改建为套房,目前实际房屋未取得权属证书,与本院已查封的房产不符,考虑到处置成本及流拍风险,申请执行人明确要求不进行处置;
三、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公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谢尚敏车辆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四、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工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谢尚敏公司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
五、执行中,经办人多次对被执行人村居进行了财产调查,据一村干部反映,被执行人在村里也没有财产,目前也没有被执行人的联系方式。 就本院前期查封、冻结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续封或续冻最终导致无法执行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因被执行人谢尚敏违反财产申报制度规定,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谢尚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已对其做出限制高消费令及拘留布控措施。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建忠物流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点对点”、“总对总”查询清单、谈话笔录,现场照片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以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浙0381执883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金秀哲
审 判 员 林 瑞
审 判 员 薛远芳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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