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2刑更1741号罪犯汤伟辉,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5)穗花法刑初字第3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汤伟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同时判处继续追缴被告人汤伟辉等二人的违法所得。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6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汤伟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汤伟辉系累犯、三次以上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亦系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5年6月12日至2019年2月2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考核分3397分,表扬5次,其中1200分于2017年7月20日折换表扬2次,2017年11月28日获得表扬,2018年5月21日获得表扬,2018年11月15日获得表扬,剩余考核分397分。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已履行人民币1200元。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扣71分,其中2017年3月24日因不按规定就寝被扣1分,2017年3月31日因学习期间看报纸被扣1分,2017年8月1日因为他犯洗衣服、搞卫生换取生活用品被扣20分,2017年8月18日因无正当理由欠产被扣8分,2017年9月8日因无正当理由欠产被扣9分,2017年9月11日因违反其他劳动改造行为规范被扣10分,2017年10月18日因无正当理由欠产被扣3分,2017年11月3日因无正当理由欠产被扣7分,2017年11月23日因不按规定就寝被扣5分,2018年1月9日因无正当理由欠产被扣5分,2018年2月8日因无正当理由欠产被扣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汤伟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累犯、三次以上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亦系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汤伟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28年10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循
审判员 李应富
审判员 钟素雅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华 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