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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12民初2951号

龙泉驿区大面街道天地晨光丽景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与成都天地置业有限公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21-03-24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当事人
成都天地置业有限公司;龙泉驿区大面街道天地晨光丽景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12民初2951号

原告:龙泉驿区大面街道天地晨光丽景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龙泉驿区大面街道洪玉路137号。

负责人:陈红,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威,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天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洪河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岳维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向,北京市竞天公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龙泉驿区大面街道天地晨光丽景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丽景小区业委会)与被告成都天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公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5月25日立案后,因需等待其他类案二审处理结果而中止审理,后因天地公司就丽景小区业委会对本案作出的起诉决议提起业主撤销权之诉继续中止审理。中止事由消除后,本案恢复审理。 丽景小区业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不低于383.18平方米的物业服务用房(预估价值为76636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补偿费用33万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移交以下资料:⑴竣工总平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备、地下管网工程竣工等竣工验收资料;⑵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⑶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⑷物业管理所必须的资料。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小区成立了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但被告并未向业委会移交小区29栋和30栋房屋,也未向业委会和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活动用房。目前小区已经依法成立了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原告已多次与被告沟通协商,被告仍未履行移交义务,未履行提供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活动用房的义务,也未向业委会提交竣工总平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等诉讼请求中所列的资料。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丽景小区业主认为天地公司未按规划设计交付物业用房和业委会用房而引起的诉讼。案涉小区已经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多年,天地公司若存在未按规划修建并配置物业用房和业委会用房等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未按照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享有相应行政处罚权。依照前述规定,对开发商未按照规划修建的违法建设行为属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主管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本案原告起诉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龙泉驿区大面街道天地晨光丽景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的起诉。 龙泉驿区大面街道天地晨光丽景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夏章红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卢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