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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1执1073号

吴伟安、余姚市姚州润滑油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05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伟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281执1073号

申请执行人:吴伟安,男,195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执行人:余姚市姚州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丈亭镇龙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47381518Y。

法定代表人:阮云纪,职务不明。

被执行人:苏孟丽,女,196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申请执行人吴伟安与被执行人余姚市姚州润滑油有限公司、苏孟丽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281民初14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归还借款935000元;2.支付执行费117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03月0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已拍卖被执行人余姚市姚州润滑油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余姚市丈亭镇龙南村的房地产及一批机器设备,本案分得执行款174845元。另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实地对被执行人余姚市姚州润滑油有限公司、苏孟丽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公积金、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极少,已在(2018)浙0281执771号案件中冻结,无车辆、公积金、有价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截至2019年5月30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174845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无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俞国平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代

书记员 刘 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