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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7执2295号

王鸿麟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1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鸿麟;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御马坊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7执2295号申请执行人王鸿麟,男,1981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人,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被执行人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路五里桥一街中心**院**楼。组织机构代码711774766。法定代表人王继红。被执行人御马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坊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何礼萍。关于申请执行人王鸿麟与被执行人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御马坊置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17民初11775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鸿麟于2019年4月1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御马坊置业有限公司给付案款506479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到庭,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本院已多次通过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及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本院已前往被执行人御马坊置业有限公司,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并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但未找到,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御马坊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案被执行人御马坊置业有限公司,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我院涉案众多,所涉标的巨大,被执行人御马坊置业有限公司,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我院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17民初11775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路小锋

审判员  王海东

审判员  张启如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 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